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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民事>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婚姻家庭糾紛> 分家析產糾紛

案 號:(2022)京民申1591號

審理法官: 王立杰 李林 王士欣

文書類型: 裁定書

公開類型: 文書公開 

審理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6.29

案件類型: 民事申請再審審查

審理程序: 再審

代理律師/律所: 袁愛軍 , 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 ; 王柱 , 北京國旺律師事務所 ; 

權責關鍵詞: 撤銷 當事人的陳述 直接證據(jù) 新證據(jù) 質證 申請再審 審判監(jiān)督

李某6與李某5分家析產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京民申159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單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葉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葉。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琦。

  上述十一再審申請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愛軍,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柱,北京國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單淑珍、李蓮芝、李蓮茹、李連江、李蓮云、葉敏清、李葉、張靜、趙雅、張俊東、李琦(以下簡稱單淑珍等)因與被申請人李連海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110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單淑珍、李蓮芝、李蓮茹、李連江、李蓮云、葉敏清、李葉、張靜、趙雅、張俊東、李琦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主要理由:登記在被申請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應認定為所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家庭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一、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一)申請人就審理案件的主要證據(jù)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兩審法院均未調查。申請人要求調取契稅核定檔案,涉及減稅免稅依據(jù),該減稅免稅依據(jù)就是拆遷舊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依據(jù)拆遷協(xié)議才能辦理減稅免稅,是拆遷舊房、減稅免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最直接、最明顯的證據(jù)。(二)在一、二審程序中,申請人已提交相當充分的證據(jù),足以證明申請人案涉房屋應為所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足以認定申請人對案涉房屋享有權利。1.慈云寺舊房拆遷前是李久貴購買取得,產權歸李久貴所有,李久貴是被拆遷人,受償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收益、資格等均應歸結于李久貴。被拆遷人李久貴及拆遷在冊人口取得貨幣補償和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案涉拆遷協(xié)議的在冊人口及因為李久貴去世發(fā)生繼承、轉繼承的所有繼承人,是因拆遷關系及繼承關系形成的權利人。案涉房屋形式上登記在被申請人名下。2.被申請人是占用人,占用了案涉經濟適用住房,該房本應屬于全體申請人依據(jù)拆遷協(xié)議及繼承法取得家庭共有的房產。(三)沒有案涉的拆遷行為等也就不會出現(xiàn)因此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人申請調查的直接證據(jù)因申請人無法自行調查,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調查,二審法院亦未著重關注該份重要性證據(jù)。一、二審所作出的判決,是存在重大瑕疵的。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大量證據(jù)足以證明案涉經濟適用住房及資格來源的事實,證明被申請人無權享有全部的舊房拆遷權益。(四)本案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已經形成嚴密證據(jù)鏈,證據(jù)鏈及相關規(guī)定的邏輯結果得出拆舊與購新的必然的一一對應關系,在本案中沒有任何其他可能性存在。依據(jù)有關各種規(guī)定,結合所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說明被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是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拆遷通知》,通過慈云寺地區(qū)危改拆遷所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資格。據(jù)此,被申請人經濟適用住房的取得來源只能是危改區(qū)改造,被申請人不能舉證由其他危改區(qū)改造所取得,只能確認是由案涉慈云寺危改區(qū)取得資格。(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充分證明了拆遷舊房與購買新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沒有別的可能。被申請人證據(jù)的真實性申請人均予以認可,但其之所以能夠有這些資料完成購買案涉經濟適用住房,都是在拆遷舊房的基礎上辦理的,在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資料及形成事實的基礎上才能產生,假如沒有前面的拆遷,就不會有被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實出現(xiàn)。被申請人提交的大部分證據(jù),進一步驗證了申請人提交的大部分證據(jù),進一步確認了申請人證據(jù)所要證明的真實事項。根據(jù)上述分析,在正確認定案涉經濟適用住房來源的基礎上,應當依法確認所有在冊人員對案涉經濟適用住房的共有權。綜上,本案一、二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李連海提交意見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已經在原審訴訟中提交過,不是新證據(jù);被申請人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及對案件證據(jù)、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對有關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同一、二審中的意見一致。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房屋與拆遷安置的關系問題以及涉案房屋是否屬于李久貴的遺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李久貴于2003年去世,其承租的朝陽區(qū)慈云寺1巷8排10號11號房屋于2005年被拆遷。李連海于2005年7月作為申請人以家庭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套,其填寫的表格為《北京市重點工程和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并向北京市住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繳納購房款270236元。就本案雙方爭議,一審法院對北京市朝陽區(qū)八里莊街道辦事處房屋管理部門進行了詢問調查,但均未查到朝陽區(qū)慈云寺1巷8排10號11號拆遷與李連海所購經濟適用房之間的對接關系。涉案房屋登記在李連海名下,是以李連海家庭名義申請。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保障性住房,對于購買人和其家庭成員有著嚴格的資格要求,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涉案房屋是李連海以其家庭名義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購房款亦是其自行繳納。在這種情況下,單淑珍等僅以李連海使用了拆遷所獲的經濟適用房指標為由,即要求確認上述房屋為李久貴的遺產,并要求進行分割,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據(jù)此,兩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并結合在案證據(jù)依法對本案所作認定和判決,并無不當。

  單淑珍等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jù)不屬于新證據(jù),且不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認定,本院不予采納。一、二審法院不存在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jù)未予調查取證的問題。綜上,單淑珍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單淑珍、李蓮芝、李蓮茹、李連江、李蓮云、葉敏清、李葉、張靜、趙雅、張俊東、李琦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立杰

審判員 李 林

審判員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 艷


本案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207條1款1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207條1款5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211條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2022修正) 第393條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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